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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否侵犯

发布时间:2026-03-05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肖像权是否侵犯”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
判断肖像权是否被侵犯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明确了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以及肖像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更关键的是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该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在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时,首先看是否存在上述法律禁止的行为,即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或者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肖像,若存在这些行为且无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则构成肖像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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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肖像权是否侵犯”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最终的认定。
1. 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如果肖像权人明确同意他人使用其肖像,那么这种使用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某人与影楼签订协议,同意影楼将其照片用于样本展示,此时影楼的使用行为是合法的,不侵犯肖像权。这种情形下,同意是关键,若无书面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同意的存在,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2. 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的情形: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例如,新闻记者在报道新闻事件时,拍摄到现场人物的肖像并用于新闻报道,这种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不构成肖像权侵权。这些特殊情形的存在,使得即使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某些使用行为也可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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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否侵犯”的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点需要注意。
1. 诉讼时效风险:肖像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某明星发现自己的肖像在三年前就被某公司用于产品宣传,但一直未主张权利,三年后才想起起诉,此时就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2. 证据链风险:缺失关键证据可能导致无法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比如,肖像权人主张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但无法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以证明对该肖像拥有权利,或者无法提供对方使用肖像的具体证据(如照片、视频的原始载体等),就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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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像权是否侵犯”,首要判断标准是是否存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的行为。
判断肖像权是否被侵犯,核心在于是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了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若存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其肖像的行为,例如偷拍、擅自绘画等,可能构成侵权。
2. 若存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例如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等,可能构成侵权。
3. 若存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公开其肖像的行为,例如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他人肖像、举办肖像展览等,可能构成侵权。
4. 若存在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无论是否经同意,均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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