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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书上写着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公司会给我付款吗?

发布时间:2026-08-25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您在工伤后提前复工且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1.您与公司协商一致调整停工留薪期工资:若您与公司书面约定,因提前复工自愿放弃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该约定可能有效(但需注意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时公司将按约定支付,而非全额支付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您复工后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情加重:若您复工后因工作再次受伤,导致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长,需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后的停工留薪期公司仍需支付工资。3.公司已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但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实际工作报酬的差额(若实际工作报酬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或同时主张两者(若实际工作报酬不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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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工伤发生后一周复工,但劳动能力鉴定书明确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书确定的三个月停工留薪期支付您原工资福利待遇。1.若您复工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公司需同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实际工作的劳动报酬,二者不冲突,因为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工伤待遇,复工是您额外提供劳动的行为。2.若您复工后因伤情复发需再次休息:仍可享受剩余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公司不得因您曾提前复工而拒绝支付未休满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若公司以您提前复工为由主张缩短停工留薪期:该主张不成立,停工留薪期的长度以劳动能力鉴定书的结论为准,不受员工自愿复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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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工伤后提前复工但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的情况,公司支付工资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您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已确定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该期限是法定的工伤待遇期间,不受您提前复工的影响。即使您在工伤后一周复工,公司仍需按照三个月的期限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因为停工留薪期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无法正常工作的补偿,复工行为不改变工伤的事实和法定待遇标准。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您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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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工伤后提前复工且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的情况下,需要避免以下常见的错误操作:1.未主动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部分职工因提前复工就默认放弃停工留薪期工资,导致公司未支付该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法定权益,与是否复工无关,应主动向公司提出支付要求。2.未保留劳动能力鉴定书等关键证据:若公司否认停工留薪期的长度,没有劳动能力鉴定书将难以证明自己的权益,需妥善保管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文件。3.接受公司不合理的协商方案:部分公司可能以“提前复工就缩短停工留薪期”为由与职工协商,职工若轻易同意,将损失法定的工资待遇。应明确拒绝此类不合理方案,坚持以劳动能力鉴定书为准。如果您已经出现类似错误操作,或担心权益受损,欢迎进一步向我们咨询,我们会帮助您制定补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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